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四章 监察程序第二十六条有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监察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员共同进行。劳动监察员应当向用人单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执法检查通知书;(二)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方法和法律、法规依据;(三)询问或者现场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劳动监察员和被询问人或者用人单位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