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管辖第十六条有效省、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在同级工商行政、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监察。在中央和外省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其生产、经营和工作场所在本省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监察。尚未注册登记和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的用人单位,由其所在地的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监察。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