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欺诈手段;

(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