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医疗、失业、养老、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为井下作业的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并对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煤矿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煤矿尘肺病等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保护职工身体健康。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