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火、防水、防冒顶、爆炸物品和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二)加强井下劳动组织管理和现场管理,定期检查,及时发现、排除事故隐患;

(三)建立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制度;

(四)使用的设备、器材、火工产品和安全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五)加强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管理,建立健全危险源辨识技术体系、瓦斯抽采和监测监控体系、灾害预警救援体系;

(六)定期为职工提供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井下作业的从业人员提供特殊的保护措施;

(七)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井下作业人员工作时间的规定;

(八)按照规定提取、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

(九)其他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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