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煤炭条例/第四章 煤矿安全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完善政府和企业共同增加煤矿安全投入的机制,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投入。对国家支持的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应当安排配套资金,专项列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监督,确保煤矿安全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改造项目顺利实施。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