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煤矿企业关闭煤矿、报废矿井的,应当依法向省煤炭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并附矿井实际开采的实测图纸资料和矿井关闭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资料,经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关闭、报废手续。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