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专利条例/第三章 专利保护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专利转让许可〕省重大科学技术项目和省重点项目产生的专利权转让、许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项目牵头组织单位批准:(一)向境内单位或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独占实施;(二)向境外组织或个人转让或者许可的;(三)因并购等原因致使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