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侵权纠纷处理〕 请求省或者设区的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

(三)当事人之间无仲裁协议且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属于受理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跨行政区域的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人可以向其共同的上一级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请求处理。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副本发送被请求人,被请求人自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提交答辩书,逾期未提交的,不影响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