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专利条例/第二章 专利促进第十条已修改〔专项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专利促进与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一)专利申请资助;(二)专利实施;(三)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四)专利预警、应急与维权援助;(五)专利人才培养与交流;(六)专利国际交流与合作;(七)专利示范、试点工作;(八)专利奖励;(九)有关专利促进与保护的其他事项。专利促进与保护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