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专项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专利促进与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专利申请资助;

(二)专利实施;

(三)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四)专利预警、应急与维权援助;

(五)专利人才培养与交流;

(六)专利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专利示范、试点工作;

(八)专利奖励;

(九)有关专利促进与保护的其他事项。

专利促进与保护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