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逐步增加用于教育事业的经费,其增加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自治县每年从民族机动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民族教育。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举办各类学校或者捐资助学,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地方法规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