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财政是国家的一级地方财政。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制定自治县的财政管理办法,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自主地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结余资金。

自治县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项目,享受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照顾。国家和省、自治州安排的各类资金,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和挪用,也不得抵减正常的经费。

地方法规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