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财力、物力和其他条件,自主地安排地方性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等公益性项目,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地方法规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