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科技、财政、农牧、国土资源、环保、质监、统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