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