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