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五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特定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中产生的残余物、渗出液等,应当妥善收集和处置,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对性质不明的,应当进行危险废物鉴别。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中产生或者溢出的气体,可以回收利用的,应当回收利用;向环境排放的,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空气。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