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五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特定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