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五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特定第三十六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进行合理布局和定点,并协调和监督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所在地行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