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五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特定第三十五条已修改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