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五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特定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建立和完善责任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随意堆放、倾倒。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