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四章 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第三十条已修改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清运、处置建筑、装修施工中产生的垃圾,防止污染环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