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按国务院规定办理。进口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固体废物的进口和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