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下列工程建设应当实行建设监理:

(一)国家中型以上基本建设工程和国家重点工程;

(二)大型公共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

(三)住宅小区工程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工程。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