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工程质量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工程的质量监督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质量监督机构,在本省承担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应当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