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工程的质量监督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质量监督机构,在本省承担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应当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3,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