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发承包和招投标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投标者不得相互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标价,不得与建设单位及其代理人串通,排挤竞争对手。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