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发承包和招投标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工程建设的概算、预算、费用和工期定额,按建设部和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专业工程建设的概算、预算、费用和工期定额,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变化,定期发布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及其价格指数,作为工程建设招投标中编制标底和报价的指导性价格。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