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制、复制、发行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和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