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第五章 发行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从事出版物发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亮证经营;(二)不得经营非法出版物或者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三)不得张贴法律、法规禁止的或者有欺诈内容的文字广告、宣传画;(四)不得涂改、复制、租借、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五)不得超越经营范围,自行变更经营方式。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