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第四章 印刷、复制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下列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由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一)连续性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二)省级部门、驻滇部队、大型厂矿、大专院校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三)印数在二千册(份)以上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其他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由地(州、市)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行政部门审批,并报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本条例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系统、行业、单位内部的非卖性印刷品,不含机关公文、简报等信息资料。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