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和激励机制,建立和实施科学的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