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访条例/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第四十六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信访事项的督办工作,确定负责督办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派信访专员了解信访法规、信访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听取信访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协调和督办重点、疑难信访案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