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访条例/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第四十三条已废止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信访事项,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执行。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信访处理意见,信访人应当接受。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