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访条例/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处理信访事项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