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访条例/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到涉及诉讼案件的信访事项,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