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以及人民法院的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或者控告;

(三)告诉、申诉案件的信访。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