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访条例/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已废止在隔离治疗期间的传染病人需要走访的,应当委托其亲属或者他人代为反映。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