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 产权和产籍的管理第九条有效房产所有权单位和房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房产管理法规、政策,设专管机构或专管人员,经营管理和维修所管房产,接受房管机关的行政管理,并向房管机关报送房产经营管理情况和有关统计资料。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