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房产所有权单位对所管理的房产要做到产权归属清楚,产籍资料完整,全面掌握房产的产权、坐落、结构、面积、设备、用途、完好程度、用地面积及变化情况。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