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青岛市房产管理局是青岛市人民政府管理城市公有房产的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房产管理局和各县级市、区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房管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公有房产的行政管理工作。

经批准成立的房产经营单位,依法经营直管的国有房产。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