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公有房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有房产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