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城区、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