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房产的经营和管理第十二条有效房产所有权单位和房产经营单位,依法可以将房产出租、出售或用房产与国内其他经济组织合资经营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等,也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用房产与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未经批准,禁止一切单位或个人利用公有房产搞任何形式的合资经营、联合经营,禁止变相出卖使用权。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