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 产权和产籍的管理第十一条有效房管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执行国家政策,对单位和公民就公有房产提出的咨询,必须作出负责的解释或答复。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