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确认第九条已修改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及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不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因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安全或者其他原因需要保密的,可以不予公示。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