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奖励第十条已修改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给予下列表彰奖励:(一)嘉奖;(二)授予荣誉称号,发给荣誉证书;(三)颁发奖金;(四)其他奖励。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