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五章 经费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专项经费的来源:(一)自治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二)见义勇为基金的孳息及募集的资金;(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四)其他合法来源。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