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或者牺牲人员的亲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法减免有关费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